全国金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2011年3月18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全国金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领导下的从事全国金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专家组织。
第二条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研究、指导、评估、认证和咨询全国金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活动,推动我国金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促进我国金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指导委员会由20至3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6名、秘书长1名。
第四条指导委员会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推荐的专家和负责人组成;委员会成员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聘任。每届聘期为五年(必要时可做适当调整),可以连续聘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五条指导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研究和部署有关工作。视工作需要,经指导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过半数同意,可以决定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第六条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完成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聘请相关咨询专家。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协助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家相关产业、行业部门制定有关金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提供建议和咨询;
二、协助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家相关产业、行业部门制定金融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资格标准和许可规程;
三、制定金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入学考试办法并组织入学联考;
四、制定指导性培养方案、教学基本要求和专业学位授予标准;
五、组织编写教学大纲,开展教材与案例库建设,组织、协调各培养单位的师资培训工作;
六、制定金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和办法,实施办学认证,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七、组织、开展金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调查和科学研究;
八、推动金融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与社会用人部门及行业协会的联系与协作,协调与推进金融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执业资格认证的衔接;
九、促进金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接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家相关产业、行业部门委托,开展与金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经 费
第九条经费来源:
一、全国金融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缴纳的工作经费;
二、指导委员会培训、咨询、出版等方面的收入;
三、有关机构和友好人士的赞助收入;
四、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
第十条 经费管理
一、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经费收缴、支出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二、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每年向指导委员会报告收支计划和收支情况,由指导委员会审议。
三、秘书处制定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财务收支按财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秘书处挂靠单位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章程经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全国金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